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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62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9:38关于第670062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67号
申请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6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多种符合组合而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父母为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