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94463号“父母为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06号
申请人:深圳市珍爱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4463号“父母为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已有多枚“父母为媒”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搜索结果;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父母为媒 商标 深圳市珍爱捷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