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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2237号“德姆勒DEMULL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1:03关于第67832237号“德姆勒DEMULL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19号
申请人:宁波市万爱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2237号“德姆勒DEMU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1789号“Demiller”商标、第35015198号“RIFA及图”商标、第6095368号图形商标、第1482456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页面、网络店铺页面、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烤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德姆勒DEMULLER及图 商标 宁波市万爱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