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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4904号“龙山人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68号
申请人:天镇县晋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4904号“龙山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龙山人民”是申请人结合自己的企业字号和系列商标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5950号“龙江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龙山人民”是由“龙山”以及“人民”两个词汇组合成的商标,表达了申请人的美好愿景,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较高,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6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龙山人民”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龙山人民 商标 天镇县晋龙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