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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4547号“P PAIX COFF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02号
申请人:广州胜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4547号“P PAIX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0501号“CAFÉ DE LA PA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亦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COFFEE”,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茶饮料;糖;糕点;谷类制品;主要由意式面食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料;食用冰;食用芳香剂;蜂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糖;糕点;谷类制品;主要由意式面食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料;食用冰;食用芳香剂;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P PAIX COF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