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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61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3:59关于第671161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18号
申请人: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16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25403号、第9519405号、第66777370号、第634405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确定联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热交换器(机器部件);调节器(机器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热交换器(机器部件);调节器(机器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CYTOLED及图 商标 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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