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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7618号“爱问办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37号
申请人: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7618号“爱问办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3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45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在第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多件含“爱问”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43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专利证书;软件检测报告;申请人网站部分宣传材料;申请商标委托设计合同及设计样稿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爱问办公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