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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87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6:34关于第666787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23号
申请人:谢居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崭新商标,由纯图形组成,生动形象,增强了实物给人的视觉效果,更加贴近生活,整体简单明了,寓意明确,突出了商品服务的价值。申请人具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故对其图形设计进行了版权登记。申请商标长期以来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不仅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一种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