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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9847号“MAGIC GLO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16号
申请人: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9847号“MAGIC GLO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67410号“SOUL SNAP 2020·DANCE STUDIO&BAR MORE THAN DANCE及图”商标、第24224876号“对劲儿 EXACT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质量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五颗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AGIC GLOVE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