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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2274号“蝶几犟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06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2274号“蝶几犟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并不存在关联,而“犟弹”本身更是没有明确、固定的释义,系申请人所独创、臆造的文字组合。因此,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极强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取得了更强的显著性,使其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达到了最大化,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语释义、所获荣誉、相关网络资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蝶几犟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蝶几犟弹 商标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