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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5259号“Living proof frizz vanishing oi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2:32关于第65385259号“Living proof frizz
vanishing oi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62号
申请人:丽彬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5259号“Living proof frizz vanishing oi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人已对第53046643号“LIVINGPROOF.CARE”商标、第63042915号“LIVINGPROOF.CARE 丽普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极具显著性和知名度的“LIVING PROOF”,与申请人及其“LIVING PROOF”品牌形成唯一指向性联系。申请商标中的“FRIZZ”、“VANISHING”和“OIL”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其并未掩盖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并未作出超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固有程度或与其事实不符的描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介绍、关于申请人的报道、产品列表、销售证据、商标注册证据、不予注册决定书、词典中关于“FRIZZ”、“VANISHING”和“OIL”的相关释义、消费者评价、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Living proof ”、“frizz ”、“vanishing”及“oil”自上而下排列而成,其中“frizz vanishing oil”易被理解为“使头发卷曲消失油”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头油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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