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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61932号“宝牌电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6: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63号
申请人: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海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牌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明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9961932号“宝牌电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566851号“通宝牌电缆及图”商标、第49882276号“通宝牌电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主观上的恶意摹仿,将会造成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裁定书;2、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晚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根本没有侵犯申请人在后申请的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证书、认证;2、网站图片截图;3、报道截图;4、广告;5、 厂区环境、产品照片;6、各种物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是基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恶意摹彷的众多事实依据。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宝牌电缆 商标 东莞市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