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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55418号“天鹅西蒙庄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6: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53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君怡酒业有限公司(原注册人:韩伟)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5755418号“天鹅西蒙庄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 10167931号“天鹅庄”商标、第9912763号“AUSWAN CREEK”商标、第32029328号“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广泛宣传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三、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众多知名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及图片资料、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企业完税证明、产品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具有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及交易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韩伟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白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伏特加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烧酒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上海君怡酒业有限公司名下。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三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天鹅西蒙庄园”与引证商标一“天鹅庄”、引证商标三“天鹅及图”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依据具体案情遵循个案审理原则,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法定依据。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天鹅西蒙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