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62826号“乐共生活 LAG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8:25关于第66862826号“乐共生活 LAG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46号
申请人:乐共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2826号“乐共生活 LAG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0778号“乐•生活LE LIFE”商标、第19805145号“LAGOM”商标、国际注册第952653号“LAGO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汉字组合“乐共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乐•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AGOM”,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乐共生活 LAGOM 商标 乐共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