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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73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8:27关于第66797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81号
申请人:广东南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7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8011号图形商标、第40042488号图形商标、第413851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流程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详情、在先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砂处理服务、焊接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焊接服务、喷砂处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经审查,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不会对上述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结果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BO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