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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7746号“霸王大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64号
申请人:柏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7746号“霸王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86454号“霸王绵柔年份陈香”商标、第311146号“霸王”商标、第23801543号“霸王酒铺”商标、第21486602号“霸王绵柔陈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以“霸王”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霸王大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