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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2222号“富楼村 FOLO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4:25关于第64132222号“富楼村 FOLO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67号
申请人:厦门伟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业树(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2222号“富楼村 FOLO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21295号、第147590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得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图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FOLOSON”与引证商标一、二“FOLOSO”、“FOLODON”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富楼村”字样,指定使用在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富楼村 FOLOSON及图 商标 厦门伟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