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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6923号“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4: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70号
申请人:上海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76923号“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香精油”商品提起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073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洗面奶”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提起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洗衣剂;化妆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