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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8405号“李渡有酒当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08号
申请人: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8405号“李渡有酒当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李渡”商标历史悠久,知名度极高,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适应市场变化,将已有商标与情绪表达的词汇组合创意而成,贴合申请人品牌调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李渡”商标信息、媒体报道、“李渡”商标保护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李渡有酒当饮”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李渡有酒当饮 商标 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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