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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1126号“10X BUSINESS ADVIS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70号
申请人:卡多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1126号“10X BUSINESS ADVIS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1495号“10X”商标、第56406313号“10X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共存不会引起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10X BUSINESS ADVISOR”与引证商标二“10X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10X BUSINESS AD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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