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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2930号“LI’L PEN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75号
申请人:深圳新益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2930号“LI’L PEN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0941号“蓝色企鹅PUKU及图”商标、第39831974号“PENGO及图”商标、第3487857号“蓝色企鹅PUKU PUKU及图”商标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I’L PENG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