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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0050号“麦田山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68号
申请人:王雄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0050号“麦田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1364号“麦田茶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68957号“麦田MY 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6184号“麦田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30929号“麦田汽车之家MAI TIAN QI CHE ZH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438678号“麦田音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932110号“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932131号“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555027号“麦田云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822762号“麦田蛋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022893号“麦田全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800895号“麦田SWHEAT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4392353号“麦田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店内物品、销售单据及发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初步审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十、十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麦田山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