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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2762号“01POR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38号
申请人:广州万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朗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2762号“01POR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46190号“POR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42011号“PORTAL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677827号“PORTA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016501号“POR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01PORTAL 商标 广州万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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