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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0108号“民悦汇 THE MINPHA GROUP HOTEL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3:28HOTEL 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16号
申请人: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0108号“民悦汇 THE MINPHA GROUP HOTE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商标标识,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6936796号“民悦及图”商标、第9042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相关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