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35741号“RU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60号
申请人:河南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环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5741号“RU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09870号“RUHUA RUHUA CHILLI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91361号“RE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03027号“R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070584号“RENHUA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90887号“RU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917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210991号“诚大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的经济及政治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UNHUA”与引证商标一至五“RENHUA”或显著识别部分“RUHUA”、“RENHUA”、“RUIHUA”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RUNHUA及图 商标 河南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