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421079号“Xbl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4: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84号
申请人:汕头市鮀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小蓝象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37421079号“Xbl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鮀品X-BLUE”标识从事服装等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Xblue”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被申请人上海小蓝象服装有限公司大量注册商标二百六十六个。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大量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对商标的正常使用需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鮀品X-BLIUE”相关新闻各个播报网址、旗舰店网址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是被申请人的智力成果,不具任何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善意、合法的行为,并非刻意复制与摹仿他人商标,其行为并无“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20日。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鮀品X-BLIUE”相关新闻各个播报网址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Xblue 商标 汕头市鮀品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