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40484号“Shengcai Fresh Vegetab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6:16Vegetabl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8号
申请人:黄惠梅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0484号“Shengcai Fresh Vege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6849号“圣采SHENGCAI及图”商标、第49690082号“胜彩SHENG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识别主体、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皆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重要组成英文部分“Shengcai”,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