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68479号“香碗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29号
申请人:李龙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8479号“香碗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10308号“香碗碗 XIANGWANWAN及图”商标、第19062958号“建祥 碗碗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米、茶饮料、茶、糖、蜂蜜、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决定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在锅巴、饺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香碗碗”与引证商标二中的独立识别文字“碗碗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饼干、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糕、食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蜂蜜、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蜂蜜、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香碗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