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48330号“TEXT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8:26关于第67248330号“TEXT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66号
申请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8330号“TEXT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55794号“TESTIN CLOUD TES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29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方案、视觉规范手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英文字母“TESTIN”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TEXTIN”的中文含义可译为“文本采用”,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786429号“会记账财税 HUIJIZHANGCAI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