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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6429号“会记账财税 HUIJIZHANGCAIS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8:28HUIJIZHANGCAISHU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59号
申请人:朔州市会记账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6429号“会记账财税 HUIJIZHANGCAI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被相关公众所识别未构成仅直接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会记账财税”,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