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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5133号“弹弹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52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波泼摸佛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5133号“弹弹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96292号“弹弹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茶、糕点等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弹弹星球 商标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波泼摸佛百货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