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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4957号“帝梵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53号
申请人:泉州帝梵希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4957号“帝梵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7357号“帝梵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在“金属门;门用铁制品;金属果皮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门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带式铰链;金属工具盒(空);普通金属艺术品;钢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折扇门;钢制卷帘;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搁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门用铁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折扇门;钢制卷帘;金属窗;门用铁制品;金属搁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帝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