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91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6:58关于第682917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03号
申请人:南宁市优越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1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5001号“月亮孩子及图”商标、第21730342号图形商标、第9717735号图形商标、第22355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月亮孩子及图 商标 南宁市优越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075693号“马丘比丘 Maqiubiq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