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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5693号“马丘比丘 Maqiubiq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1号
申请人:李建萍 委托代理人:知保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5693号“马丘比丘 Maqiubiq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7678号“马丘·比丘 maqbiq”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马丘比丘 Maqiubiq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