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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4631号“KE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58号
申请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4631号“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94206号“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1386号“可意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88501号“科艺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07609号“科谊K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725190号“科驿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124599号“科伊KE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并存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唯一商标图样,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格局。引证商标一、三目前均为未注册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册、网站宣传页面、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清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搅拌机、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KEYI”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KEYI及图 商标 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