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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8885号“麻王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74号
申请人:张家界麻王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8885号“麻王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的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的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也得到增强。在多个服务类及商品类上“麻王城”、“麻王”等大量类似商标均通过审查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麻王城”使用在茶等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麻王城 商标 张家界麻王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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