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32537号“K-WH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13号
申请人:新接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2537号“K-W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性质独创设计的,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已在多类别上取得了“K-WHITE”以及对应中文部分“空白色”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14021号“白衣电竞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61383号“胖李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列表、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K-WHITE”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WHIT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K-WHITE 商标 新接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