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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3591号“独家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0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45号
申请人:揭西县独家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3591号“独家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62302号“EXCLUSIVE SKINNY 独家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独家香”构成,该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独家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