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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3065号“Ace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4:30关于第66273065号“AceStudi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33号
申请人:杭州赢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长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3065号“Ace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13526号“ACE”商标、第11906044号“HIPE ACE及图”商标、第9388127号“AceWear”商标、第13403117号“ACE ACE CAFE及图”商标、第65320019号“A.C.E.DESIGN”商标、第58364208号“ACE ykyb1993YOUNG KING YOUNG BOSS MADE WITH LOV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48874号“The Ace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七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在领土延伸申请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ceStudios 商标 杭州赢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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