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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5345号“京兆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2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52号
申请人:深圳京兆系电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5345号“京兆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2882号“京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01220号“京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52907号“京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非常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京兆系 ”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京兆 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密切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京兆系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