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78617号“银针踏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2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36号
申请人:叶发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8617号“银针踏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1114号“银针舞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27268号“踏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75841号“踏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踏雪”,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银针”为白茶的一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银针踏雪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765607号“JIN GONG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