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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5607号“JIN GONG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2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19号
申请人:南昌今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5607号“JIN GO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2836号“JIN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0301号“晋工机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89968号“晋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12854号“晋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88213号“JIN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英文组合“JINGONG”,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汽车用悬挂弹簧、汽车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JIN GONG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