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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0323号“gool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74号
申请人:南京咕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0323号“gool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61906号“GOO GOO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商标注册情况;销售记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ooloo 商标 南京咕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