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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8309号“羊裕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0: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98号
申请人:侯建勇 委托代理人:唐山汇德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138309号“羊裕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05667号“羊玉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独特含义,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羊裕环”与引证商标文字“羊玉环”呼叫相同,在构成要素、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羊裕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