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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7944号“老农西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96号
申请人:靖远县强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7944号“老农西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7526号“老农菜园”商标、第8539840号“老农”商标、第18211073号“牛城老农 老农”商标、第66678195号“老农0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极强,不对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西瓜”以及西瓜图形,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老农西瓜及图 商标 靖远县强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