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05391号“小黄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93号
申请人: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5391号“小黄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0687号“黄蜂户外网”商标、第44205775号“小蝗蜂”商标、第18912722号“小皇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片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片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小黄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