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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0638号“艾唯斯AIWEI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4:50关于第67170638号“艾唯斯AIWEI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03号
申请人:河北乐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0638号“艾唯斯AIWE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456814、3839079、98716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艾唯斯AIWEISI 商标 河北乐逸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