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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0038号“裕华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66号
申请人:山东金冠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0038号“裕华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1706号“华昌”商标、第4624936号“华昌”商标、第15880998号“华昌铝业”商标、第15881096号“华昌铝业WACANGW”商标、第57393234号“华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体识别文字均包含“华昌”,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裕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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