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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1207号“细节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95号
申请人:绍兴速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奇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1207号“细节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原创商标,不存在抄袭或仿冒的行为,不与其他商标近似,具备独特性。众多类似商标已申请成功。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细节大师”构成,“细节大师”易被消费者理解为“非常注重细节”的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细节大师 商标 绍兴速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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