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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7979号“兴农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84号
申请人:农银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7979号“兴农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7355号“兴农”商标、第51021655号“兴农及图”商标、第12046863号“興農”商标、1231897号“興農”商标、第14698137号“兴农金控”商标、第67227264号“兴农驿站”商标、第66641526号“兴农自然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同日申请协商期间,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已建立了稳定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百度搜索界面、在先决定书、举证商标信息、更名公告、官网介绍、销售广告及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兴农商城